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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秘書處
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汽車保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第三條
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促進同業情誼、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宣導政令、促進社會安和樂利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置於中華民國境內隨當選理事長決定;會址之設置及變更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一 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國內外相關本業商情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進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三、 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四、 關於同業員工技能教育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五、 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事項。
六、 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七、 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 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九、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 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 三 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以全國各直轄市汽車保養商業同業公會及台灣省汽車保養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為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以年滿二十歲以上有行為能力者為限。
第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團體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如不按期繳納會費者,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三、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者經勸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四、 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關機關依法處罰。
第十條
本會會員非經解散不得退會。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其名額如下:
一、 直轄市(準直轄市)之汽車保養商業同業公會應派代表三至十五名。
二、 台灣省汽車保養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應派代表三十至六十名。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經會員選派後,應檢具簡歷表及證明文件,報經本會理事會審定資格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得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 四 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於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中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前項理事、監事遇有缺額時,分別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於理事會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於監事會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十八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於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十九條
本會置副理事長二人,由理事長於常務理事中指定二人為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會務工作。
第二十條
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依法予以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 其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依法予以停權或解散者。
五、 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經會員代表大會依法通過罷免並報請主關機關核備者。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二、 通過及修改章程。
三、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會業務報告及預決算。
四、 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五、 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案。
二、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六、 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七、 與監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八、 審訂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及預決算並追蹤及檢討其執行進度及成果。
九、 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十、 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 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 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四、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 與理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七、 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八、 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得酌設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報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聘請顧問人員,應以本會會務或業務相關之社會賢達人士,為義務職不得支領任何津貼,其任期與發聘當屆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 五 章
會 議
第二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一、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除第三十一條規定外,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變更。
二、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 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四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兩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離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 六 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2,000元,由團體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由會員按照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計算,每一會員代表新台幣5,000元,於每年1月31日前繳納之。
三、政府補助費。
四、捐助費。
五、委託收益。
六、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三十八條
本會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歸屬於重新組織之本業新團體,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擁有。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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